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抗癌协会,英文名称为HEBEI ANTICANCER ASSOCIATION,缩写为HA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省内各医科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于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团体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公益性学术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的纽带,非营利性的发展我国肿瘤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省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战略,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省人民身体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意见,为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本会的活动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健康路12号 邮编:05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发展。 2、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癌知识水平。 3、开展继续教育,更新肿瘤科学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 4、编辑出版肿瘤学术期刊、科技著作和科普书报等读物。 5、推广肿瘤科学技术成果,促进肿瘤防治水平的提高。 6、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7、开展肿瘤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专业医师资格认证、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评审等任务。 8、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肿瘤学术团体和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9、发现和推荐优秀肿瘤科技人才,发现推荐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10、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 (一)入会条件: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人员: (1) 获得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术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2)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 热心与抗癌事业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有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报本会备案,发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惠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专业会员:本会会员中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各学科的高级肿瘤科技人员,经各省抗癌协会推荐可向本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申请加入本会专业会员。经该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报总会备案,发统一印制的专业委员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团体会员:凡热心于抗癌事业,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医药卫生、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各专业委员会不能发展团体会员。其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权利 1、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宣传、学术资料; 3、优先获得本会专家技术咨询服务; 4、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可直接参加本会代表大会,对支持和赞助本会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接纳为本届理事会的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届理事会理事。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任务; 4、资助本会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水平,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与合作的外籍肿瘤科技工作者,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报河北省科协批准,可接纳为本会外籍会员。 第十二条 荣誉会员:对我省肿瘤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和积极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肿瘤学者和知名人士,由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抗癌协会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其中外籍荣誉会员须报河北省科协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通知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代表由各市抗癌协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省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制定与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新的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视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民主、热心协会工作的肿瘤专家,以及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管理领导干部,要体现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4、筹备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5、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其工作。 7、批准本会理事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会工作条例和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授予荣誉职称和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其第十九条第1、3、6、7、8、9、10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应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 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高的学术权威性和较大的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 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 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 须经省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 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 , 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 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 , 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有下列职权 :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提名秘书长后选人 , 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在理事长领导下 , 协助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工作 , 并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办公住所由挂靠单位提供 ,办事机构的党政和财务管理受挂靠单位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 协助理事会工作 , 其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 一般由理事或常务理事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职务。学术上有杰出成就 ,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 ,不再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者 , 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 可分别给予表彰和授予荣誉理事或推选为本届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 , 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 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组织 , 其名称冠以河北省抗癌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 不在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应由本专业的著名专家组成 , 可由各市抗癌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推荐 ,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 其正、副主任由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 4年改选一 次 , 主任一般不连任 , 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本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 并报河北省科协审批 , 报民政部登记。专业委员会的职权为 : 1 、编制本专业学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 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2 、协助本会刊物征、审有关专业稿件 , 编辑出版本专业的科技著作和科普读物。 3 、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 , 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4 、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 , 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项目提出建议。 5 、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服务。 6 、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 提高广大肿瘤科技人员的专业水平。 7 、发现和推荐本专业的优秀人才。 8 、加强与地方抗癌协会和有关学会间的联系和协作。 第三十五条 各市抗癌协会的成立须经当地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 并报本会为团体会员。受当地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 , 并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 :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 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 务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 ,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善后事宜 ,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与本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2 年 9 月 28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